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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意从属专利的归属问题

时间: 2024-01-22 03:14:14 |   作者: 松香树脂


  十二碳二元酸是目前市场上的主流产品,大多数都用在高档聚酰胺工程塑料、尼龙、高档润滑油等的生产。

  来自中国科学院微生物所两代科学家的重大发明二元酸项目,在授权企业使用的过程中却引发一系列诉讼。该事件同时折射出专利授权的规范性问题。就此,《中国科学报》记者近日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教师崔平。

  《中国科学报》:有些专利涵盖的范围很广,包括很多个小的项目。如果厂家获得“大”专利授权后就一些项目进行自主研发,并就研发的成果申请专利,这样的做法是否可以?

  崔平:在授权使用的专利基础上进行研发,获得的新成果是能申请专利的。但是这一专利必须相对其原有专利在技术上有新的创造性。此外,厂家也必须有基本专利的授权。但是在实施之后,如果基本专利包括了其研发的新专利的范围,厂家也一定要活得基本专利所有方的许可。

  崔平:如果国家知识产权总局经过调查,认定从属专利无效,这就说明它不具备专利的创造性。

  《中国科学报》:就凯赛和中科院的专利纠纷这一事件来看,怎么样看待基本专利和从属专利的关系?

  崔平:如果二者构成了这一关系,中科院是基本专利,凯赛的是从属专利,要实施从属专利必须取得到基本专利的同意。这是一个实施的问题。但是,这并不妨碍凯赛之前获得这个专利。

  《中国科学报》:凯赛方面目前还在生产二元酸产品,这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崔平:目前判决还没有生效,还不能完全判定其属于侵权。另外,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如果认为构成侵权,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停止侵权。

  《中国科学报》:在知识产权交易领域,基本专利和从属专利之间引发冲突或者诉讼的情况怎样?如何避免这样的一种情况发生?

  崔平:应该说,这种情况是比较常见的。要避免的话,基本专利所有方在许可对方使用的时候,双方能够直接进行约定,比如可不能够直接进行研发,研发出的专利属于谁等。如果不进行约定,那么这种厂家获得专利许可后进行自主研发的情况,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也是被国家允许的。当然它需要有新的东西。如果从属专利只是对基本专利的简单模仿、改头换面,是会被有关部门“无效掉”的。

  《中国科学报》:厂家获得的基本专利的授权期限到期后,是否要重新获得授权?

  崔平:这个要看合同规定。目前的专利保护法规定,一般专利的有效期是20年或者10年,只要不超过专利保护期,要不要重新授权,就得依靠合同约定。如果过了专利保护期,这项技术就不归任何人,进入公共领域,可以不要钱使用。

  《中国科学报》:在申报专利时,有关部门是否会对之前的同类专利进行审核检查?这一程序是怎样的?

  崔平:目前我国专利的种类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要不要进行审查,要看专利属于哪一种。如果是发明专利,有关部门就会进行实质性的检查,在审批的时候会与之前的同类专利进行比对。但像后两类专利的申请,因为申请数量很大,不可能一一进行审核检查。当然,它有一个后置程序,就是如果觉得自身的专利被别人抄袭,就能申请“无效掉”它。

  崔平:总体来说,国内企业侵权国外企业的情况相对来说比较多,但是国外企业在中国侵犯民族企业的也有。如果外企侵犯我国企业的专利,应按照中国的法律来处理。

  崔平:这个涉及多方面的问题。有时在申请专利的时候,只要能构成专利条件,有些技术能不进行专利申请,以机密技术(商业机密)的形式保护起来。因为一旦申请专利,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你这个技术要被公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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