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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业松香脱毛最少罚10万 重则拘留责任人

时间: 2024-03-12 17:51:06 |   作者: 醇醚类溶剂


  日前,食物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工业松香脱毛有关问题复函陕西省食物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照《食物安全国家标准食物增加剂标准(GB2760—2014)》和《畜禽屠宰卫生检疫标准(NY467—2001)》规则,松香甘油酯作为脱毛剂,可用于畜禽脱毛处理工艺,工业松香不行用于畜禽屠宰拔毛操作。

  关于使用工业松香脱毛后的肉加工卤肉的行为,应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增加食物增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或许损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进行处分。

  【记者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则: 增加食物增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或许损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药监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物,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东西、设备、质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物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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